郝玉才律师
郝玉才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0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洛阳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农村房屋能否买卖?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0次举报

最近由于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款数额巨大,引发了很多纠纷,其中以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最为突出。许多案件当事人很委屈地向我哭诉,“郝律师,这房屋我买了好多年了,为啥现在房子拆迁,房子不是我的呢?”下面我就为大家解析一下,农村房屋买卖的风险:

我将农村房屋买卖情形分为两大类:一、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二、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在这两大类型之中,最容易引发纠纷的是第二种情形,下面我着重讲解一下,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风险。

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包括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市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这必然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而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还处于较低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宅基地还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完全开放对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还不具备。

因此,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有些案件当事人可能又会问,“我花钱买了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我没房又没钱,咋整?”对于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在这里,郝律师提醒大家,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之间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郝玉才,女,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洛阳市涧西区法学会理事。聚焦专注、追求极致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