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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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举证责任的承担?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18次举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复议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法定程序性要求负举证责任。如果只能证明《行政复议决定书》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性要求。

  1.调查取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是否依法提交证据,以及所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是事实问题,但是,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是否审查了原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则是程序而非事实问题。

  2.审查、审批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应当经过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且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程序。

  在法律上,只有法定程序与非法定程序之分,并没有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之说。违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并且“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程序虽然不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是考虑到该程序是复议机关审慎态度的体现,因此也会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其纳入司法审查,有利于实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3.行政复议人员要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居中裁决的准司法行为,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是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2人以上共同执法,能够相互证明、相互监督,从而有助于保持行政过程的客观公正。这是行政执法过程的常态,也是行政执法的原则要求。


郝玉才,女,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洛阳市涧西区法学会理事。聚焦专注、追求极致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