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天津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贾某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间,某公司在煤炭购买和销售过程中,为节省成本,没有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票。为抵扣销项税,贾某与胡某(另案处理)商定,由胡某通过山东的炼油企业为某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贾某按票面价税金额的4%至5%向胡某支付开票费。后贾某将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资料交予胡某,由胡某到山东的炼油企业以某公司名义开设购油户头,再联系不需要成品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加油站和油罐车司机利用该户头购买成品油,后胡某使用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将购油款支付给山东的炼油企业,炼油企业再将对应购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某公司。
其间,某公司从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30份,价税合计7亿余元,税额1亿余元,全部用于申报抵扣。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作为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销项的增值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贾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定罪准确,唯量刑不当,依法整了对被告人贾某的量刑,认定贾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