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从条例规定看,肇事者醉驾的,保险公司只在保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包括其他后续治疗费用、伤残赔偿费用、死亡赔偿费用等损失。因此很多人被肇事者醉驾侵权,咨询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答复不予赔偿,而肇事者又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自行承担损失。
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即机动车只有被盗窃、抢劫、抢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责。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因《侵权责任法》效力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高,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所以,醉驾致人伤亡,保险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