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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车辆,车辆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者:钟慧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1493人看过

   

有网友咨询,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车辆,车辆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律师也与同行交流此问题,多数律师持否定态度。他们依据的是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参考此条解释,车辆也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我对此表示反对。理由如下:

1、房屋属于不动产,车辆属于动产。房屋所有权对外公示方式是权属登记,即我们理解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该房屋的所有权就归属谁。但作为动产的车辆,对外公示方式为占有,即我们理解的,谁占有该车辆,我们认为车辆属于谁的。车辆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有效方式。动产和不动产在登记目的,对外公示方式上存在巨大差异,不能由此理解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所有权人。

   2、动产与不动产赠与完成的区别。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即作为动产的赠与,只要受赠人表示接受,动产交付给受赠人,所有权就完成转移。但作为不动产,除了受赠人表示接受外,还需要进行权属登记,登记后,所有权才算转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车辆,该车辆交付给子女,即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在父母没有明确说明情况下,夫妻双方都应该作为受赠人。

3、从立法目的和精神上,也可看出端倪。房屋作为常见不动产商品,具有价值高、升值快、纠纷多的特点,在家庭财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立法者才会根据我国国情,对房屋作出专门规定,为家庭财产分割时提供依据。但作为不动产,在没有特别规定情况下,应该依据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的规定确认权属。

综上,我认为动产与不动产在公示方式、所有权转移,立法目的、立法就精神上有巨大差别,动产不能套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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