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钟慧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8日 5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2月,因家庭纠纷,蒋某在柳州市某镇持刀将蒋某某(蒋某叔叔)砍伤致死。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鉴定,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故其刑事责任能力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17年10月,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蒋某强制医疗申请。为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承办此案。
庭审中,我提出不宜对蔡某强制医疗的代理意见:蒋某持刀砍伤其叔叔事出有因。蒋某患有精神疾病已五六年,在此期间,从未有过暴力行为。受害人蒋某某长期吸毒,脾气暴躁,还经常持刀威胁亲友。案发前,蒋某某责骂并持刀追打蒋某,蒋某受到刺激导致精神病发作,因此酿成惨剧。在案发后,蒋某父母定期陪同其到广西脑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治疗,蒋某病情已趋于稳定,如突然更换医院和医生,对治疗不利。蒋某父母也愿意对蒋某进行严加监护和管理。蒋某虽实施暴力行为,但从案发后的治疗和表现来看,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不宜对蒋某强制医疗。通过审理,人民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作出不对蒋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点评: 强制医疗是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作出的规定。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曾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同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为保障其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而律师参与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承办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代理意见,可以更进一步保障其公正性,更充分的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