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钟慧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11日 5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卢某与前夫潘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卢某抚养,潘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因小孩教育和医疗花费较大,而卢某本身工资不高,无法独自抚养小孩,继而诉讼请求前夫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经法院审判,判决潘某每月支付小孩350元抚养费。
点评: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真实有效的,而双方约定潘某无需支付小孩抚养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在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卢某的诉讼请求,原因有两个:
1、卢某在庭审中出具本人的收入证明,同时还出具小孩上学、医疗各项费用的发票,以证实自己独自抚养小孩确实存在困难。
2、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虽然卢某与潘某协议,潘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因卢某生活拮据,独自抚养小孩存在困难,为了创造一个有利小孩成长的生活环境和教育环境,法院最终判决潘某负担部分抚养费。
提示:可能有些人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目的,而违心作出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但在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提出让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无确实证据证明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或独自抚养有困难的,不一定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在协议离婚时,必须慎重约定免除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