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土地位置及四至
甲方将位于 的林地/荒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二、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终止。
三、承包款
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
四、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给付全部承包款
五、土地的管理
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六、土地的流转
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可以流转,但须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七、荒地治理成果的归属
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甲方的权利
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责任
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土地征收征用情况下对于乙方的补偿
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x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