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
1.1甲方将其位于 厂房、办公室房屋、烘干塔、传送带台、水泥场地约 平方米等一切工厂的生产设施、设备、建筑物租赁给乙方使用。
1.2对于上述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1.3 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收益由乙方享有,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3.1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赁费用为每年 万元。
第五条 租金的支付
5.1鉴于2014年10月23日,甲方收购乙方玉米,收购价格为72万元,甲方未能向乙方及时支付任何价款。甲乙双方约定2014年11月起,按照月利息1.5%的方式开始计算还款利息。至2017年11月甲方仍未还款,甲方累计欠乙方本金72万元及利息388800元,共计1118800元。
5.2 乙方将其对于甲方所享有的1118800元债权用于支付租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乙方已全部向甲方支付完毕六年的全部租赁费用。
第六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6.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
6.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6.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管理责任
7.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如甲方不能及时交付租赁物,应按照租赁费用总额,以每月1.5%的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8.2 如甲方违反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按照剩余租赁期限所对应租赁费用的金额,以每月1.5%的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动迁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9.2凡因发生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不能履行本合同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对租赁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9.3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条第2款的情形,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它条款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签订时间:___年__月__日 签订时间: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