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如轮椅,拐杖,假肢);
(5)生 活 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 活 护 理 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工亡的,其家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11)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我国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