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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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 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是
甲乙双方也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具体确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确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
(二)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 )、半年( )、季( )或月(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八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九条 在合同期内,甲方依法保证乙方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休假等带薪假期。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 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的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三)其他形式: 。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甲方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国家、自治区及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具体标准为: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第二十二条 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劳动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专项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从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从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