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权与复制件的理解
【作者: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智享知识产权律师工作组邹顺芝实习律师】
著作财产权都与作品的使用有关,每一种财产权的名称中都会包含一个表示使用行为的词,如“复制”、“发行”、“出租”等等。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认定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就在于被诉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与第十条第一款相关各项所描述的行为特征是否一致。
具体到复制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将其定义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一定义描述了复制行为的特征,包括行为方式,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也包括行为的后果或效果,即“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但是,“作品”是不能按“份”来计量的,能够按“份”计量的东西,通常是有形的物质性的东西。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无形的,更准确地说是非物质性的。可以按“份”计量的不是作品本身,而是固定了作品的有形介质,即作品的复制件,因此上述对行为后果的规定“将作品制作成为一份或者多份”的说法显得不准确或不完整。复制行为的后果不是制作了一份或多份“作品”,而是一份或多份“作品复制件”,那么侵犯复制权的复制行为其实就是制作复制件。
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指的就是将作品固定在一个或者多个有形介质上,从而形成了一份或者多份复制件。在理解复制权时,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指出:
第一,复制是将作品固定在有形介质上的行为,其对象只能是作品,复制件是复制行为的结果或者产物。因此,复制权的意义在于控制作品复制件的产生,凡不产生复制件的行为,均不会侵犯复制权。
第二,在讨论复制权时使用的复制件概念,只能从侵权的角度来理解,不能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在规定发行权和展览权时,提到了“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这里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说的,“原件”是指作者自已或授权他人将作品首次固定在有形介质上形成的产物,而“复制件”是对“原件”中所包含的作品的再次固定所形成的产物。举例,小说作者最终确定的手稿就是作品的原件,由其他人根据手稿誊写或打印出来的稿子以及印刷厂印刷出来的小说,都是复制件。复制权不解决作者自己固定的问题,只解决其他人未经许可的固定问题,任何未经许可的固定,即便是首次固定,所形成的也都是复制件。在此意义上,“复制件”并不是与“原件”对应的概念。著作权法第五章所说的“复制品”,其实就是这里所说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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