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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类似商品的认定

作者:田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217次举报


商标法中类似商品的认定

 

【作者: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智享知识产权律师工作组黄川洋实习律师】

 

商标和商品是消费者在获取商标代表的信息时,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市场上,商标权利人会在特定的商品类别上使用商标,销售商品。侵权人利用消费者对于商标和商品类别的认知特性,模仿权利人的商标和商品的部分或者全部特征时,进行商品销售。当消费者无法正确的识别商标,并依据商标所表达的信息进行购物决策时,即消费者发生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因此,类似商品能够影响消费者对于商标来源的认知,在混淆可能性判定中起到重要作用,并间接影响商标侵权的判断。

商标法上的类似商品,是指在某些特征上相关,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或商品生产者间的关系发生误认的商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这条认定的关键是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

而对于类似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出了阐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第十二条又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因此,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既要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又要对相关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近作出判断。

但是,类似商品的认定,并非作相关商品物理属性的纯粹客观比较,而主要考虑商标能否共存,能否有效避免商品来源混淆。对于诉争商标非常近似,共存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对类似商品的认定不应过于严苛、机械。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点指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如果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关于商品类似或者不类似的证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否则应当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商品是否类似。”。

认定类似商品的关键就在于相关公众是否会误认商品的来源或者对生产商品的企业间的关系。认定类似商品应遵循两个原则:一,个案原则。对于法律的适用必须结合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来源于个案的具体案情。《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都在跟随市场的相应变化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那么对于类似商品的认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即相关公众分为两类,一类是消费者,既包括商品的潜在消费者,还包括商品的现实消费者。另一类是在商品的分销渠道中的代理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等等,他们参与了商品的相关营销活动。

笔者以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关键在于,根据类似商品的特性,判断相关公众是否能区分出案涉商品之间的差异,相关公众是否可能发生混淆,而不是法院如何理解二者的差异。案件审理时,虽然要以普通消费者一般的注意水平和认知水平进行认定,但这部分公众经常参与购买和销售,他们的注意成都相对较高且对商标更为熟悉,不能直接以这部分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为基准。也要综合考虑那些潜在购买者和不经常购买的消费者的认知水平,这样认定的结果才较为公正和客观。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智享知识产权律师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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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勇律师、知识产权师,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成都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