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智享·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之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武器。企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但要积极防范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同时也不能为了利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不但会遭受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本文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企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提出防控刑事风险的相关建议。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产品配方、技术诀窍、设计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相关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1)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2)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3)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4)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5)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防控建议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一旦牵涉进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给其商誉造成损害。因此,企业应当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不受侵害的同时也避免侵犯其他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
1.在公司、企业的内部管理中,应当建立和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的内容或者单独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及竞业禁止合同,明确公司、企业员工的保密义务与责任。
2.通过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明确泄露商业秘密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增强员工的道德观念、法治观念和责任感,使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等形成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降低上述人员因受利益驱动出卖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可能。
3.在外部,与供应商、客户及政府部门交往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商业秘密时,也可以协商签订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