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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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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智享·研究】商标注册,避雷指南!

发布者:田勇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4日|分类:知识产权 |862人看过


商标注册,避雷指南!




      在商标资源日益紧张的当下,注册难度越来越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常见情形您得知道,避雷指南助您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01
《商标法》指南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02
其他指南

除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这些情形外,含有“佛、禅、庙”等宗教用语;烈士名字、名人名言及公共资源都是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

       攀附他人知名(驰名)商标、抢注社会热点词汇以及囤积倒卖商标的行为,也都是国家目前重点打击的不法行为。

       商标注册避免以上情形后,在提交申请之前,小编强烈建议您,先进行商标检索查询,防止近似商标被引证而驳回。检索评估后,再视情况进行提交申请。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做自己的品牌,增强自身品牌价值,才是立足和发展的根本。【知法智享】专注企业品牌建设保护,专业解决商标确权疑难问题,知识产权管家式服务为您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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