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法撤销制度之撤三
一、何为商标撤销 商标撤销是指因商标权产生之后的事由使商标权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由商标主管机构作出取消该商标注册的决定。申请主体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管辖机构为商标局,属于依申请的撤销,申请时仅需说明有关情况,申请人没有举证义务,但有时间要求,即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商标权的取得并无瑕疵,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事由通常由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不规范等所致。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指一件注册商标在其专用权期限内不使用,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如申请人申请撤销系争商标的时间是2018月3月23日,那么三年的起止时间是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8月3月22日。 1、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 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权人承担,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商标权人提交的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 b.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c.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权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人许可的其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d.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e.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2、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a.不可抗力; b.政府政策性限制; c.破产清算; d.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权人的正当事由。 除此之外的商标变更行为、转让行为、质押行为、单纯的许可备案行为、防御注册行为等均不能成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例如:白酒和酒),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2、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完全相同,但属于同一种商品(例如:混沌和云吞),相互间可以替代,则该商品及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3、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但属于类似商品,且二者之间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例如: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和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则该商品及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4、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但属于类似商品,且二者之间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权人的使用行为视为使用未注册商标。 5、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非类似商品,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清理闲置注册商标,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激活商标资源。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应该规范、合法,应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使用,否则即便在与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了某件商标,亦有可能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