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勇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9日 6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在35类(3501 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2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3 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3504 人事管理咨询;3506 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3507 会计;3508 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收银机出租;3509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SENGALLERY”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
2023年4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作出关于“SENGALLERY”商标驳回复审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成都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2024年3月8日商标局下发了驳回复审失败的决定。
经知法智享知识产权律师的专业分析及建议,代理商标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SENGALLERY”商标的驳回复审重新作出决定,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判决: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对“SENGALLERY”商标驳回复审的决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成都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的35类“SENGALLERY”商标,提出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