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提出,举重明轻、类推适用及衡平原则是三个不同的思考工具及论证方法,各具功能,三者不能并用。究其原因,本人认为如下(纯属个人观点):
1、举重明轻、类推适用不能同时适用的原因:
举重明轻属于法律解释层面,既然法律能够作出相应的解释,即说明不存在法律漏洞,而类推适用的前提是存有法律漏洞,故在法律能够解释,能够举重明轻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进行造法,即类推适用。
2、衡平原则与举重明轻、类推适用不能同时适用的原因:
个人观点,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举重明轻、类推适用。因为举重明轻、类推适用体现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当事人对其有心理预判,或者说结果几乎是可以预测的,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但例外情形,例如为了实现个案平衡,可优先适用衡平原则,它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体现了法律的可接受性。
总结:一般情况下,三者适用顺序:举重明轻>类推适用>衡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