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席:
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曹某的委托,指派本所王占伟律师出庭为曹某辩护。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并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现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减轻或从轻的情节,提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属于从犯地位,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某和曹某的供述,犯意的提起和实施盗窃行为都是由刘某完成的,被告人曹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仅是为刘某望风,其在犯罪中作用明显小于被告人刘某。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曹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曹某系初犯,偶犯,行为表现一贯良好。
2、被告人曹某的涉案较小,且赃物已经追回,社会危害性较小。
3、被告人因年纪尚轻,刚刚从学校步入社会,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4、被告认罪态度良好,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所述,辩护人相信,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一次的教训是刻骨铭心的,希望审判席从轻处理;这既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希望审判席综合、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
王占伟律师
2014年元月22日
办案结果: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处罚了被告人,判处拘役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