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黎律师
高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2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嘉定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一夫妻离婚后只因没做这事,男方负债,“女方的房子”被执行!

作者:高黎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11次举报

现如今离婚现象愈加普遍,可是夫妻婚是离了,财产若是没有处理清楚,等到吃亏的时候就晚了。武平有一对夫妻离婚了,财产也分好了,可就因为少做了一件事,原本约定属于女方的房子,却因男方离婚后负债被强制执行了,咋回事呢?一起探个究竟!


  未经产权变更登记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近日,武平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案件, 判决驳回案外人对房屋提起的异议申请。


  2010年9月,刘某与何某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县城某处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但登记所有权人一直为刘某、何某两人,未作变更。离婚后,何某向赖某借款50万元,到期未归还,法院判决后,何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刘某知情后,以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何某所负债务属离婚后的个人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阶段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证明其对该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对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

本案中,刘某与何某虽然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但何某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刘某名下,何某仍享有该房屋的产权,故在何某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何某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驳回了刘某的异议申请。


  法官提醒: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如上述案例,刘某与何某尽管约定涉诉房屋归刘某所有,但因为未作变更登记,何某仍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法院仍可以依据何某的债务执行涉诉房屋。刘某在房屋被执行之后,可依据其与何某的约定要求其支付房款。

来源:网络

声明:

本平台所推送内容除署名外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

高黎律师,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婚姻家庭律师,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为人真诚正直、办事认真负责、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嘉定区
  • 执业单位: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