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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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如何确保所作决议合法有效?法官精彩解答!!

作者:高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5次举报

先看一则小案例:


   小王现在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正筹备召开新一届股东大会。小王有个问题,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法律上对召开程序有何实质要求?怎么确保股东大会所作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法官说法:
   1、从召集会议程序要求上看,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需要注意的是,为确保决议合法有效,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但是,如果董事会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则股东大会不得对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否则决议是无效的。
   3、最后,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来源:法务之家)


高黎律师,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婚姻家庭律师,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为人真诚正直、办事认真负责、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嘉定区
  • 执业单位: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