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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其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者:高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31人看过

【案例】

王某结婚前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40万人民币,向银行贷款40万,房子登记在王某名下。随后王某和张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张某遂向法院提出房子应归其所有。

【法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析】

1.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子,完全认定为夫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离婚时,应该既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2.虽然房产是王某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款的部分,应当视为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由一方个人工资还贷,还是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王某和张某对于房屋的处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房屋应该归王某所有。对于婚后张某归还房贷部分、利息以及房屋的增值,王某应对张某进行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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