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分,陈某A、其儿子陈某B及其朋友一起到会头家中解决两家会钱纠纷,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扭打。在扭打中,陈某B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会头家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之后陈某A与陈某B一同离开现场,陈某A回家拿钱分了一部分给其儿子陈某B用于潜逃时使用。不久,陈某A和陈某B被抓获。陈某A的家属委托王蒋清律师作为陈某A的辩护律师,在一审诉讼阶段王律师发现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未提及陈某A的自首情节。在一审辩护中,王律师从陈某A和陈某B 的亲属关系出发提出陈某A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低以及从公安制作的笔录中关于陈某A第一次供述其回家拿钱资助其儿子潜逃的时间上进行分析,认为公安机关是因为故意伤害一案抓获陈某A和陈某B ,对于陈某A回家拿钱资助陈某B潜逃的情节是不知情的,是陈某A被抓获后主动供述的,该情节应认定为自首。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陈某A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