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管某某常年在杭州务工,于2011年12月15日从杭州前往广州途经福清时下高速过马路时被货车撞伤,事故发生后管某某被送往福清市融强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1325.94元,经鉴定管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福清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货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管某某无责任。因管某某户口在农村,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相关的赔偿项目。管某某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委托王蒋清律师为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王律师了解到管某某自2007年开始至发生交通事故时常年在浙江省杭州市生活,但管某某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份有半年时间未办理的暂住证,之后王律师指导管某某对这个薄弱环节进行补强。该案件经过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两级法院均支持管某某的有关赔偿项目均按照“城镇标准”赔付。二审判决生效后,王蒋清律师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管某某的收款账户,管某某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收到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