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十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十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十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十五)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作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所需要了解内容较多,因此有必要在会见前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