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树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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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抛下电动车,法院判了!

作者:艾树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7次举报

2019年5月25日9时许,河南济源,被告人卫某某到其前妻住所滋事,因其前妻拒绝开门,被告人卫某某遂将其前妻停放在消防连廊上的电动自行车从20楼摔下,致电动车毁损,幸好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将电动自行车从居民楼20楼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社区调查情况,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警示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此案就是典型的高空抛物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以案释法,对于防范此类事件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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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树红,女,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华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120********0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