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殴打、攻击公交车驾驶员案件频发,由于刑法条文对此行为的规定很模糊,司法实践中对于此问题的处理也各有不同,何为严重后果、何为犯罪后果,导致司法机关对该行为的入罪处理只能依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不能很好地通过犯罪结果、犯罪情节等因素来调解法定刑适用。本文拟从对于该行为的司法实践处理、妨害危险驾驶罪的提出、事前预防机制的建立等几个方面简要分析增设新罪名来规制此类行的必要性,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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