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一:抢劫手机后,又当场以暴力、威胁和其他强制手段获取被害人手机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宝密码,实施了转移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实际转移、消费的金额应以抢劫的数额一并计入。
判例(2018)川0116刑初362号:2017年7月8日11时许,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任某某诱骗被害人刘某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高新大道68号爱琴海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内见面,殷海强、曾某某持刀事先躲在该房屋内,刘某到达该房屋后,曾某某、殷海强持刀威胁刘某交出身上手机和钱财,并强迫刘某说出手机支付宝密码和绑定的银行卡密码,现场转走刘某支付宝现金600元至任某某支付宝账户,并使用该手机绑定的支付宝和银行卡消费3000余元。被告人殷海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裁判要旨二:抢劫手机后,采用破解密码等其他方式转走、消费手机支付宝等金额的,应以抢劫罪与盗窃罪并罚。
判例(2017)晋05刑终175号: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声、张某航共同殴打受害人刘某某之后,被告人程某声强行拿走受害人手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程某声在抢走受害人手机之后,通过修改其中的支付宝密码将受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转走取现,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程某声应以抢劫罪、盗窃罪认定。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