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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客】“著作权维权”如何滋生出了“著作权流氓”?

发布者:艾树红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知识产权 |1294人看过



一个朋友打来电话,说好久以前一篇公号的小文章被起诉侵权,要求赔偿近万元。朋友很气愤:“我宁愿花几倍的价钱请律师,也不愿给流氓……”




多年前,知识产权界热议的是“专利流氓”(Patent Troll)。一般说的“专利流氓”是那些没有或几乎没有实体业务、主要靠发动专利侵权诉讼获得赔偿而牟利的公司。国外专利侵权赔偿额高,常常一个诉讼可以获得过千万,甚至上亿美金的赔偿,因而“专利维权”渐渐衍生成为一个生意,其中不乏大型公司参与其中。


“专利流氓”有很多的称呼,专利蟑螂、专利恶鬼……听名字就知道公众对他的态度,要求立法限制的呼声很高。“专利流氓”至少拥有有效的专利,其对侵权者索取赔偿,简单从法律上看是无可厚非。而从近期的报道来看,某些机构对于一些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依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要求他人赔偿,这纯粹是耍流氓了,对应“专利流氓”我们称之为“著作权流氓”。


“著作权流氓”自己都没有权利,如何起诉他人获得赔偿?从法律上看匪夷所思。十几年前,本人代理过著作权案件,作为被告代理人多次在法庭上要求作为原告的著作权运营机构出示享有著作权或者取得作者授权的证明,法庭从来没有支持本人的请求。作为著作权运营管理机构,从其对外宣传可以明确看出,有相当比例的作者没有授权其管理著作权,那么必然有些作品其无权起诉、索赔。


著作权人向侵权者索赔,应当提供享有著作权的证明,作为被授权人,也应当提供其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运营管理机构的举证义务被豁免了。或许是这样的“纵容”,养成了他们流氓的行径,不管是不是自己的东西,不管是不是有授权,都拿来牟利、索赔。而作为一般使用者,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自觉理亏,未作分辨和抗争就花钱息事宁人,渐渐养肥了“著作权流氓”的胆,于是有些肆无忌惮了。



作品凝聚了作者智识,是智力创造的成果,理应获得尊重,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法律赋予作者“大棒”,对不尊重自己著作权,擅自使用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予以打击,这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如果自己并不是著作权人,也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任意挥舞“大棒”打击他人,就是流氓行径,得不到上天的祝福,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尽管“专利流氓”受到指责,把著作权委托给专业的机构来运营,并授权其进行维权,提升了著作权的效率。将著作权作为一门生意来做法律上并不禁止,不过,既然是生意必须合法,著作权经营者必须完善法律手续,取得合法的授权,耍流氓是不行的,终究要暴露在阳光下显出原形,受到舆论指责、法律的制裁。


凡是生意都要符合商业逻辑,衡平自己与公众的利益,在利益上做到平衡,说到底是价格问题,任何商品都有其定价原则,著作权的价格就是权利租金,定价通常遵守四分之一原则,即以获得收益的四分之一来交租金。最近,因一张相片让众人找到发泄口,群群震怒,聚起而讨之,看来“天下苦秦久矣”。一味追求单方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模式违背了商业逻辑,不可持续。


遏制“著作权流氓”并不是很难,司法机构遵守公平、公正的法律准则,再在技术上解决效率问题。著作权成为一门生意,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商务操作中,要遵守商业逻辑,衡平各方利益。敬畏著作权制度,遵守市场规则这才是著作权商业运营繁荣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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