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鸿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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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

发布者:陈鸿星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9日|分类:侵权 |797人看过

第二组:环境侵权有何特征?

一.学者间的观点

环境侵权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侵权行为,对于其特征不同的学者各有看法。金瑞林教授把“环境侵权的特征”概括为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广泛、合法性、连续性和不确定性、侵害程度及范围为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曹明德博士认为环境侵权表现出不平等性、不确定性、潜伏性与复杂性等特征。 王明远博士则表述为: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侵害状态的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以及环境侵权兼具私害性和公害性四个方面。公害法学家邱聪智教授(日本、我国台湾学者称环境侵权为公害)把“公害之特征”概括为不平等性、不确定性、延长性、合法性、综合性。刘武波认为,侵权主体间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对象广泛性与客体多样性,原因行为上的价值双重对立性,侵害过程具有间接性、持续性与复合性,损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陈泉生老师在教材中则概括为侵害主体实质上的不平等性、侵害的社会性、附带价值性、间接性、复杂性、多元参与性和缓释性。

二、我的观点

实际上,环境侵权作为一个集合性名词,是对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生权益侵害的总称。而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人、物损害现象的发生原因、形成机理与结果状态等均有不同。因此,所谓环境侵权的特征,只能是从总体上而言,其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各种具体的环境侵权形态尚有一定的伸缩性与相对性。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学者们对其特征的理解把握总体上还是大致相当的,只是表述方式及视角上略有区别。基于这样一个认识,我基本赞同刘武波的观点,主要是因为他对基本特征的概括层次清楚,又通俗易懂,便于说明问题。

三、结合案例进行具体阐述

福建省屏南县千余农民集体起诉亚洲最大的氯酸钾生产基地——榕屏化工有限公司一案,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2003年度全国十大环保污染案,同时也是福建省迄今为止最大的环境污染索赔案,该案至今仍在福建省高院二审审理中。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屏南县是一个只有18万人口的小县,长期以来几乎没有什么像样的工业,1994年以前,这个县甚至没有一条柏油路。1992年,用电大户福州第一化工厂计划将高耗能的氯酸钾产品的生产向能源丰富、电价较低的山区转移。此时恰逢福建省关于“山海协作”的政策出台,屏南丰富、廉价的水电资源和积极的引资政策吸引了福州一化。在福建省有关方面的支持下,福州一化出资70%、屏南县政府出资30%共同组建的榕屏化工厂落户屏南。

至今企业累计投资已超过4亿元,形成了年产5万吨氯酸钾生产规模。企业每年上缴地方1500万元利税,承担了全县1/3的财政收入,可增加500人就业,仅运输一项就给屏南人提供了500多万元的业务。当时屏南一度电只有4分钱,福州则要3角多,低廉的能源价格也使企业成功实现了战略转移,得到跨越式发展。

谁曾想,从1994年开始,该工厂周边的农作物、果树、竹子逐渐枯死,溪水里的鱼、虾也逐日减少以至绝迹。附近村民经常头痛、恶心、胸闷,皮肤瘙痒,得癌症的比以前大大增加。

2002年11月7日,张长建等人率溪坪村1643名村民向宁德市中院递交了诉状,并在一同递上的材料中详细记载了溪坪村147户村民在17种农作物上的损失,受损额为1029万元。

宁德市中院于2005年上半年做出判决:一、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二、被告赔偿原告农作物等损失24万多元;三、被告应清除厂内工业废渣和后山工业废渣。对原告提供的高达千余万元的受损索赔清单,法院认为是自报累计形成的,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不能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赔偿要求,法院也不予支持。目前该案正在福建省高院二审审理中。

该案清楚地揭示了环境侵权的特征:

第一,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地位不平等。在大多事故当中,加害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的农民、渔民与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就像本案中的榕屏化工厂是省政府牵头的“山海协作”成果,是屏南县政府主要财政来源,财大气粗,备受地方保护;而受害农民则势单力薄,多次向省市县有关部门投诉都无结果,为打官司还不得不依靠社会募捐来的经费。

第二、环境侵权的对象广泛性与客体多样性

其危害地域往往相当广阔,如海洋污染甚至会涉及到世界上几个不同的国家;危害人数往往众多,且不仅局限于当代人,有时还会损及后代人。就本案而言,榕屏化工厂的污染损害了千名村民的利益,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多得多,同时该污染不仅是针对群众身心健康的,还给树木、溪水、土壤、空气等周边环境带来了长期的难以消除的危害,显示出侵害客体的多样性。

第三、原因行为上具有的价值双重对立性

在价值判断上,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具有价值的双重对立性。一方面,其污染环境,损害了人们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权益,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另一方面,它又为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具有相当的价值正当性与社会有用性。像上述案件中,榕屏化工厂给屏南县的经济带来了活力,解决了大量闲散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增加了当地群众和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由于该企业充分地利用了屏南低廉丰富的电力等资源,使企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实现了双赢。另一方面,化工厂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环境污染问题,给周边众多农民造成了痛苦。屏南县委县政府领导也看到了这一点。他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强调:“村民出于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对企业存在的污染问题上诉法院是正当的。政府既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又要支持企业的发展。现在有人把问题的症结归咎于当初县里决策,有的甚至说是政绩工程,这些说法有失公允。引进这个项目没有错,不能因为有污染就不能引进,化工企业都有污染,关键在于如何治理。”

第四、侵害过程具有间接性、持续性与复合性

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同时,污染物的不断排放,其损害后果也将持续出现,即使停止了污染的排放,污染损害也仍会在环境中持续相当的时间。此外,各种污染物质来源广泛、性质各异,它们进入环境中以后,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环境要素之间往往又会发生复杂的生化反应,并通过各种自然规律发生迁移、扩散、富集等现象,从而使得损害过程变异常复杂,具有显著的复合性。像上述案件中,屏南化工厂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多是1992年到2000年这一阶段造成的。此后迫于村民的压力,该化工厂投入巨资加大治污力度,目前“三废”治理已经完全达标,大大减少了环境污染现象。虽然如此,该化工厂原先污染造成的危害仍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并不会马上消失。

第五、损害结果上具有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

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疾病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即使发现了也不能尽快消除,损害往往要潜伏很长时间。此外,环境侵权损害后果还有明显的放大性。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现象,经过环境的作用后,其危害结果,无论从深度和广度,都会明显放大。像上述案例中,榕屏化工厂建成后,附近不少农民就时常出现头疼、恶心等症状,从1994年开始,每年部队到溪坪村征兵竟没有一人体检合格的。另据统计,工厂周围居民患癌症人数呈逐年上升之势,1990~1994年癌症1人;1995~1998年癌症死亡4人;1999~2001年癌症死亡达到了17人,估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周边居民的健康问题将更加突出。另外,榕屏化工厂并非小企业,它排放废水废气等事先都有经过环保部门监测并过关的。一开始排放废料造成的环境污染也不是特别突出,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才积少成多,成为大问题。目前该化工厂附近山上的大片树林、竹林、果树、庄稼均被污染致死、河流里的鱼虾被污染不能生存,短期内附近居民不可能恢复生产,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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