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末位淘汰是否违法?
有不少市民向本律师询问,因经济下行,他所在的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公司规定要搞末位淘汰制,半年业绩最差的员工将被淘汰,请问公司这样规定有法律根据吗?员工有什么救济途径?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鸿星解释说,时下,在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末位淘汰制往往成为企业主变相辞退员工、节约企业经营成本的妙方。但这种做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劳动者处于末位而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者处于“末位”有两种可能性:第一,不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第二,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其次,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双方协商后共同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封闭性合同,即特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单纯依据某些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来决定是否与其终止合同。
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属于企业内部规范管理的范畴,但是末位淘汰制度等企业内部规范不具有高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一旦内部规范与法律规定之间产生矛盾,内部规范即失效。
陈律师就此提醒企业主,企业越是经营困难,越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员工当作企业最重要的财富,想方设法从其他方面节约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尽量不辞退每一个员工,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员工的斗志,让员工和企业共渡难关。
对劳动者来说,遇到企业以末位淘汰制变相解聘自己的情况,应积极搜集和保存自己在该企业工作的相关证据,比如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出入证、工作牌、收入证明、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的解聘通知等,然后凭上述证据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