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广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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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真心婚前为女友购房 大婚难成购房款可否返还

发布者:肖广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63人看过

王某男与张某女曾系恋爱关系,热恋期间双方一度谈婚论嫁,王某为表真心,为女方购房,将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后双方相处不悦,矛盾激化,决定分手。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作为王某的代理人我方在庭审中提交了涉案房屋登记证明、王某支付房款的交易明细、王某与张某之间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旨在证明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系王某购买,张某依法应当返还全部购房款。张某称该购房款系其家人所出,只是当时把钱放在了王某那里,王某支付的购房款,实际上并非王某所有。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其祖母在购房前几天的银行流水,其中显示有十万元取款记录,再无其他有力证据。另主张,即使法院认定该购房款系王某所出,也应认定为王某对张某的赠与,该款项不应返还。我方指出,根据双方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判断双方并不存在赠与关系。另,即使该款项具有彩礼的性质,从法律角度分析,因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该笔购房款也应当全额返还。

近一年时间,历经三次庭审,法院多次调解不成。今我方接到判决书,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全部购房款。

另得知,张某在与王某分手后,因个人要承担高额的房贷,压力极大,其父亲也因此事得不到妥善解决郁郁而终。

法律小贴士:恋爱有风险,购房需谨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人丑人穷要多读书,人美要多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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