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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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当场查获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系“零口供”的案件,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定案?

作者:赵长庆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0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3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指出:对于此类“零口供”案件,如何根据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进行审查:


(1)审查有无证明案件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于直接证据不需要经过中间环节,也无须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即可直观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故有较强的证明力。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常见的直接证据有:被告人承认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罪供述,目睹被告人醉酒驾车经过的证人证言,因被告人醉酒驾车而遭受损害的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醉酒驾车经过或者当场查获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2)审查有无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情节的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或者与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一些情节,因此,有必要予以重点审查。


(3)审查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究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或者供述时避重就轻均符合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因此,需要通过收集其他证据去分析、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只要其不保持沉默,总能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中找到查明事实真相的线索。




赵长庆,男,汉族,山东莒南人。德州学院政法学院毕业,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方向为刑法、民法,擅长各类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4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