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二十条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上的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这个分为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本案中主要产生的是对内效力,因此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