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华勋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7日 12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在双方未约定是借款的情况下,这些转账是为了取悦被告,增进双方感情,维系双方男女朋友关系的自愿赠与行为,系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财物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就成立,有效。原告不能因此要求被告返还。
代理词
审判长:
本律师接受被告赵X花的委托,担任赵x花的壹审诉讼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与原告当时属于恋爱关系。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交往,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1月31日(农历正月初四),原告按习俗拿酒菜到被告家中认亲,邀请被告的亲戚朋友(大约十七桌)喝喜酒。摆酒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被告发现,原告的生育能力存在问题,会影响以后婚育。为解决此问题,原告曾分别在江苏X州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生育能力的检查,检查结果均为精子成活率低,其后也配合医院的治疗,但是未有效果。被告认为“不孕不育”会严重影响日后夫妻关系的婚育,便有了分手的想法,但多次与原告交涉未果。2018年3月开始,被告不再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在被告提供的证据《录音资料》,证明原、被告曾经是恋爱关系,一起同居生活。原告向被告的《转账记录》是双方在谈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而不是被告向原告借款。
2、双方认识之前,被告家里经济困难,欠有外债3万元,债权人追得急,需要2-3万分期解决。双方认识后,原告了解情况,在2016年9月9日自愿把2万元转给被告解燃眉之急,2017年1月给答辩人1万元用于还债。该笔钱,被告已经在2019年1月17日转款5000元、2019年1月18日转款1万,2019年1月19日转款1万5千元,共计3万元偿还给原告。此款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
3、本案诉求中,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诉请的所谓借款,是双方认亲之后,同居生活期间,原告转给被告的两人的共同生活费用,这些钱已经实际用于两人同居生活期间的衣食住行。2018年3月被告与原告分手后,原告再也没有转账给予被告,《转账记录》证明是给予答辩人的两人的生活费,而不是借款。
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微信转账记录》:从2017年1月至12月原告向被告的转账记录,其中2017年12月1日“520”的转账记录系原告给予被告的生日红包。该组证据证明转账记录是发生在原告与被告认亲之后共同居住期间,从每月转账的金额证明是原告转给被告的生活费和日常开支费用,同时也证明了从2018年3月份被告不与原告共同生活,提出与原告退婚之后,原告再也没有转账给被告,证明是原告给与被告的生活费而不是借款。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该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出借人需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是恋爱关系,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仅凭原告的《转账记录》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95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主张借款和利息是不能成立的。
4、本案中,在双方未约定是借款的情况下,这些转账是为了取悦被告,增进双方感情,维系双方男女朋友关系的自愿赠与行为,系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财物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就成立,有效。原告不能因此要求被告返还。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代理人:黄华勋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