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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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合伙人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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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案

发布者:黄华勋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9日 6017人看过 举报

2019-06-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李X燕起诉李X寿、李X芬法定继承纠纷。一审阶段,原告提出诸多诉求及材料,主张遗产由其全部继承。被告应诉后,委托黄华勋律师代理。由于时间长、数额大,涉及人多,遗产形式多样。被告及律师经过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等,甄别原告的证据真伪,提出具体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维护了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审判员:

X燕 诉 李X寿、李X芬 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某村2队的两层房屋,是李X华和苏某共同共有的,2人各占1/2,应该先确定李X华的部分,才能按法定继承来处理,而不是归李X燕个人继承。

二、黄X香的身故保险金额126120元,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李X华、黄X芬书面明确表示自愿转让其继承份额由李X寿受益。因此,确定黄X香的继承人后,保险金才能按继承的规定条件办理,李X寿是黄X香的儿子,当然有继承权,而不是只能由李X燕、黄X芬、李X芬继承。

三、黄X香的农业银行账号XXXXX0014142,金额415239元,这是之前黄X香办理商业保险,其中开户资金10万元,是李X寿的爱人吴群垫付的,黄X香去世后,该账户的本金及利息共415239元。这笔钱,应该先扣除吴群垫付的10万元,余下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处理。

其他黄X香账户的钱,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李X华的合作医疗金77469.8元的事实。

1、20151220日至1230日、2016122日至130日、2016221日至318日期间X华到中医一附院检查并住院治疗治疗费用共计91529元,均由李X寿夫妇垫付。

2、2016415日至524日,李X华在民族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共计110036.20元,均由李X寿夫妇垫付。

上述两笔医疗费用共计202481元,都是李X寿夫妻垫付,李X燕、李X芬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按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上述202481元医疗费用,应该由李X寿、李X燕、李X芬三人平均分担,才合理合法,李X燕、李X芬各自应该承担的部分,应该转付给李X寿。而不是只看到77469.8元的合作医疗金。

五、李X华去世前,住院治疗及在家休养期间,由于生活无法自理,征得李X华本人同意,为其请的护工、保姆,所需要的护理费、伙食费,总计是74509元,都是李X寿夫妇垫付的,李X华、李X燕、李X芬没有给过一分钱。

X华去世后,办理后事期间花费54700元,都是李X寿夫妇垫付,至今李X燕、李X芬没有给过一分钱。

按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对赡养父母产生的费用及处理后事产生的费用三个子女李X寿、李X燕、李X芬应该平均分担。XX芬应该承担的部分,应该转付给李X寿。

六、按继承法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还要按继承的份额承担相应的债务,本案应该先理清李X华的遗产,扣除李X寿垫付的钱,余下的才能做为遗产办理继承。继承人不能只继承遗产,而不承担债务,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七、李X华的晚年生活,是李X寿夫妇在照顾,尽赡养义务,在治疗、休养期间,李X寿夫妇尽了最大责任,而且还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丧葬费。相反,当时李X燕极少回娘家,李X燕、李X芬也没有随时在老人身边照顾过一个小时,没有尽到一个子女的义务,因此,按继承法的规定,李X华的遗产处理,李X寿夫妇应该多分,李X芬不分,李X燕不分。

八、黄X芬做为黄X香的法定继承人,有继承份额,对于其继承的份额如何处分,应该遵从其本人意思自愿。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黄华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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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勋律师,男,广西欧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本科,民商法硕士。1996年-2002年在法院工作,1999年考取法官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欧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0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广西欧汇律师事务所
1450120********30 土地纠纷、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