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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案情:2006年4月,X安县X东村王某等4户,经过公开投标,承包了本村400多亩的山林地,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从事果树、林木经营,承包期15年。2014年10月,X东村委会以承包期过长、承包户在山林地栽树苗过多破坏生态环境为由,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并强行分树到户。承包方王某等人不服,向X安县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案经开庭审理,调解结案,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金等作了适当调整,双方当事人满意解决。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黄华勋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发表如果下代理意见:
一、山林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1、承包合同的签订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符合民主议定原则。早在2005年11月,村委会就在广大村民的要求下,召开村民大会,决定用投标的方式对几百亩山林地进行承包。村委会将村民分为8个小组进行讨论,当时决定投标基数为35万元,经过投标、竟标,结果只有原告王某等以最高数40万的承包数额承包,双方签订了山林地承包合同。
2、承包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形式完备。在农村中实行承包经营制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承包合同内容是合法的,法律也是给予支持和保护的,另外,合同条款完备,含义准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敲诈、胁迫和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问题,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承包户王某等人在合同履行中无违约行为,全面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对山林地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承包第1、2、3年每年交承包费1.5万元,其后每年交纳承包金37000元,原告都如数按时交纳承包费。承包之初,原告对山林地进行合理规划,把山地内不同地貌特征的地块在内部进行分组,承包户男女老少齐上阵,把南北高,中间低的山林地进行条块化建设,开挖山路,做到咙口四面通,按不同地块合理使用山林地,形成一片林园。经营过程中,王某等人通过贷款融资,先后共投入18万元进行基础建设,为加强科学管理,拿出6000元/年聘请技术人员做长期指导,山林地的管理整修用工达1.8万个,经过科学管理和养护,林地内新种果树823棵,梨树678棵,其他林木500多株,年产10几万斤内,承包户的劳动成果有口皆碑。由于原告承包组织内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技术措施,使得在履行合同中,能够做到以发展和保护集体经济和资源为目的,避免掠夺性经营,对山林地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属于违约行为。
村委会一说“承包期过长,承包者和村民收入相差悬殊”。承包期长短是相对的,承包期是承包合同的双方根据承包标的的具体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就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果树、林木的生长周期一般5-10年,预期取得经济效益目标也得10年,15年是一个合理的期限,不存在承包期过长的问题,这一理由不能成为发包方终止合同的依据。至于说承包方与村民的收入悬殊,不防算一笔账,承包户近3年总收入220460元,投资修路、打井和购肥、购苗,购农药及交承包费等用去135000元,这样共收入9万多元,每年利润3万多元。如按实际投入的用工来算,承包户的收入不算多,谈不到与其他村民收入悬殊的问题。
村委会二说“指责承包户在山林地中加行种植,属掠夺性生产”。原告在山林树行中加载树苗,目的是为了储存,用来移栽和补栽,以备长期经营。根据农艺师的证言:果树的株、行距,大部分是6x6,7x7米,树冠间最近有2-3米,有的甚至达4-5米,行间的加栽树苗不过5、6个枝,树冠1米左右,根本影响不着大树生长和产量,根本不可能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怎么谈得上是掠夺性生产呢?
四、对于本案解决的争议
1、要保护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要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不例外。在农村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来废除合同,本案被告就是这样,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却仅凭一张字条就毁掉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显然是违法的。
2、处理本案时,要充分考虑如何保护林园,如何保证原告的合法收入,说到底,村委会单方毁约,强行将树分户,一部分村民也支持,其原因是盲目认为承包户收入过多而采取的偏激做法,这就是长说的红眼病。殊不知,在此思想支配下,强行分树到户,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经营种植果树林,需要经验和技术,一家一户的管理林木是难以保证这一点的。更重要的是,对果林园应当作为商品来经营,作为集体经济来发展,而不是当做一种福利来平均分配,一定要吸取承包以前,整个山林地没有分文收成的教训,对平均主义的观念要坚决克服。本案的承包自2006年开始,每年要交承包费37310元,这笔集体收入和积累如果是分树到户,如何保证?
3、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承包户让代理人向法庭转达,对承包合同可以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原告提出这样的建议,是基于以下考虑:果林地产量从无到有,年产量达10几万斤,对原告经营而言,是收回成本,取得经济效益的黄金时期,冒然终止合同,对原告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对于此案,代理人认为,在合同条款比较完备,承包户富有经验的情况下,要防止大调大变,可在合同的基础上,对该合同做出部分调整或补充,比如适当缩短承包期,提高承包额等等。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考虑。
代理人: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 黄华勋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