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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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在律师帮助下要回拖欠的工程款以及利息

发布者:王静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9日 9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A公司承包温泉建设施工,被告A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刘某。2014 年,被告刘某将温泉项目内墙抹灰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截至目前,被告欠付原告工程 款 73 740 元。

原告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3 740 元及利息(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刘某欠付原告工程款73 740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某逾期支付原告工程款,构成违约,且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A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总发包方,在工程款已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抗辩等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 73 740 元及利息(自 2016 年 4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 822 元、保全费 757 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王静律师,现执业于山东舜翔(威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办理过大量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舜翔(威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7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