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伊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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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是“狗”?照样侵害名誉权!

发布者:樊伊莎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5日|分类:侵权 |1849人看过

     案情介绍:原、被告同属X小区业主,因小区管理、业委会选任等事项产生矛盾,4名原告分别起诉同一被告。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同一微信群中,被告以本人照片作为头像,用真实姓名与群成员交流。被告在涉案微信群的聊天记录里,均是以先上传其中一名原告的照片,后紧跟着再上传“每天发条狗上来”“一条狗放出来不过瘾,这也是个咬人的狗”“再放两条狗的照片”等这样的字眼进行描述。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结合微信使用人的名称、头像、居住地、手机号码及上传至群内的聊天内容,符合被告的身份及立场特征,在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冒用被告的姓名,以被告的名义并同时使用被告的姓名、照片、居住地、手机号码等信息,从被告的立场角度对小区管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对上述微信的使用人为被告予以确认。

  其次,在汉语语境中,称某人为狗是明显的辱骂他人的行为。被告在业主微信群中,先上传原告的照片,并在传送照片后发送辱骂的文字信息。虽然未列出原告的姓名,但其辱骂的对象已经非常明显,该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主张被告在小区内以公告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仅限于小区业主微信群范围内,影响范围较小,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程度较轻,且本案已要求被告在小区内以公告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已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的精神损失给予了补偿。故对原告关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分别作出判决: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对辱骂4名原告一事分别进行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小区内或法院公告栏公告判决主要内容。

  因当事人提起上诉,现该案已进入二审审理程序。

      由此看来,大家不要以为微信群属于小圈子就可以肆无忌惮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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