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国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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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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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成功案例---嫁出去的姑娘不是泼出去的水

发布者:何国印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6日 13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谢忠芬)系被告谢某某(谢忠智)之胞妹,被告黄某某(黄德芬)系被告谢某某之妻。原告谢某在1980年土地承包到户时与其父亲(谢永西)、二被告及其子女等7人以被告黄某某作为户主共同向织金县三甲乡裕民村村委会承包了土地。后原被告父亲去世,原告出嫁到织金县茶店乡先锋村下湾组,未在先锋村承包到土地。2011年因织金县人民政府征用被告黄某某户下的部分土地建工业园区,二被告领取补偿款57580.95元。后因二被告拒绝分割土地征用补偿款给原告而引发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案件焦点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以出嫁女无权返回娘家索要其土地征用补偿款为由进行答辩。主审法官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谢某对登记在被告黄某某名下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是否享有分配权利。

法院判决

本案经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黔织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认为土地承包到户时原被告均为同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原被告之父亲(谢永西)死亡后,其承包的土地份额依法应由该经营户的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即原告谢某享有被告黄某某户下承包土地的六分之一份额。被告谢某某、黄某某将原告谢某应得的土地补偿款据为己有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得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二被告辩称已将原告谢某的土地分给谢某自行耕种以及认为出嫁女无权参与分配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二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应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9596.83元。二被告不服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执行终结。

案件总评

本案是农村出嫁女返回娘家索要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典型案例,在当今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具有普遍性。尤其在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广大偏远农村地区,老百姓普遍存在着一种“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封建固化思想,导致大量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继承权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权利受到侵害。双方因本案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的分配发生争议后,原告谢某委托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印为其代理,代理律师通过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协调,皆因二被告始终坚持认为原告无权参与分配而无法调解。经过代理律师的分析,决定以二被告占用原告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拒不返还属不当得利为由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一二审判决原告胜诉。

本案例对保护农村出嫁妇女的合法权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提醒政府部门在推行农村承包土地清理核实登记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份额登记注明。

                     案例提供: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

                                  何国印律师

                               2016年3月17日


何国印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北大法学院学士学位,现任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公司法律事务和各种民商事案件有着深入的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毕节
  • 执业单位: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520********9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