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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解除收养判决生效前去世 遗产继承问题如何处理

发布者:刘晓梅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2日|分类:继承 |328人看过

摘要:

年逾九旬的殳老先生去年与养女打了一场解除收养关系的官司,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间收养关系,可判决书尚未生效,殳老先生意外病故。围绕着谁有资格继承老先生留下的一处房产,养女、外孙、保姆、外甥女对簿公堂。

案件情况:

殳老先生当年是作为上门女婿入赘黄家的,黄女士则是6岁时进入黄家并与之共同生活。1985年殳老先生和妻子乔迁上海的康健路新居,原黄家老宅便由黄女士及其丈夫子女一同居住。有关登记资料显示,黄女士为殳老先生夫妇的“女儿”。黄女士对养母一直很关心,逢年过节常去探望。曾每月补贴养母400元,还承担了养母去世后的丧葬费用。养母去世后,黄女士与殳老先生往来渐少。2008年7月,殳老先生因病住院需要黄女士签字,不料遭到黄女士拒绝,直到请来外地亲属签字,殳老先生的手术方得以进行,由此殳老先生与黄女士嫌隙愈深。去年1月,殳老先生诉至徐汇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 庭审中黄女士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当年是由原告的岳父领养进入黄家,直至自己成家独立生活。所谓的手术拒绝签字事出有因,责任在原告本身。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有关资料也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养父女关系。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未尽赡养义务,现原告要求解除养父女关系,符合法律规定。2009年3月12日,法院判决准予解除原告被告间的收养关系。 就在判决书送达的第13天,殳老先生意外病故,而法律规定的上诉期为15天,也就是说,这份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书尚未生效。 两场蹊跷的遗产继承官司 匪夷所思的是,2009年8月,一个自称是殳老先生外甥女的朱女士从浙江来沪,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上的被告是一直住在殳老先生家的保姆田女士,两人要求共同继承殳老先生名下的位于康健路上的产权房。由于案件涉及到其他的继承人,法院依法追加养女黄女士及其儿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到了开庭那一天,原告朱女士却没有到庭,据此法院裁定该案作撤诉结案。同年11月,黄女士及其儿子向法院起诉,这次是保姆田女士和外甥女朱女士成了被告,标的物还是殳老先生的那套产权房。庭审中原告方称,被继承人殳老夫妇曾于1999年10月28日做过遗嘱公证,言明涉案房屋在继承发生后由外孙继承。虽然被继承人后来又向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声明,但只是单方的撤销行为。至于被继承人要求解除养父女收养关系的诉讼,由于判决没有生效,故作为养女仍然是法定继承人。

被告田女士辩称,自己从1998年到殳老先生家做保姆,直至老先生病故送终。2009年3月24日,殳老先生在家里立下口头遗嘱,言明自己遗留的财产由自己和外甥女继承。当时在场有老先生的同事和邻居。被告朱女士则辩称,舅舅殳老先生在生病住院期间,自己曾长时间陪伴、照料。舅舅在家立口头遗嘱时,自己也在现场。两被告都声称,殳老先生不但撤销了原来的遗嘱公证,而且还解除了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因此继承遗产两原告都没有份。

律师分析:

对于本案中殳老先生生前做的公证遗嘱,于2000年6月又办理了撤销遗嘱申明书,故公证遗嘱被撤销。而对于殳老先生所订立的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在开庭过程只有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该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继承人的口头遗嘱无效,两被告要求继承遗产的主张亦不予采信。考虑到两被告田某、朱某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一定的照顾义务,故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原告黄女士本系被继承人收养的女儿,虽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但殳老先生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前死亡,故该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黄女士仍是殳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据此判决涉案康健路房屋产权归原告黄女士所有;原告黄女士应给付被告田女士、朱某遗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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