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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邓某某诉北京某盛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晓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工程建筑 |1801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回放】

2007年10月1日,北京某盛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某某公司)与无施工资质的周某某、邓某某工程队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某盛某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狼垡神龙丰物流中心规划用地内的北京神龙丰物流中心C区工程发包给周、邓施工。工程于2007年4月1日完工,并由某盛某某公司投入使用。2007年10月20日,某盛某某公司为周、邓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工程验收结算单。结算单说明所欠工程款为1288711元,并分期付清。此后某盛某某公司陆续支付周、邓部分工程款,但仍拖欠1047618元。周、邓将某盛某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工程款1047618元及利息6898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原告无施工资质,其与被告的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原告所承建的工程,被告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已为原告结算,并出具欠款结账单,应按其所欠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的利息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47618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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