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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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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晓梅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于×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8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1,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于×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3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C,被上诉人A1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A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B1于1979年3月19日结婚,生育一子于×2、生育一女于×XX,双方自2010年秋后分居至今,2014年双方共同承包的养殖棚屋及设施获23万余元、承包的果园和大棚获拆迁补偿60万余元,经过半年多来的花费,于×1处还有60余万元,另外,双方还有两处房屋并承包了两片土地,现起诉要求与于×1离婚,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及土地经营权,A辩称:我和B没有什么矛盾,A坚持起诉,我也同意离婚,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A、B1于1979年3月19日结婚,同年生育儿子于×2,1982年生育一女于×3,双方婚后感情较好,2010年秋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不再同屋居住,2014年8月A离家为于×3照料孩子至今,2014年部分土地被征用,占地承包补偿款于×1进行了领取,A领取补偿款后部分给付儿女,对其掌控的补偿款拒绝给付崔×,为此,A诉至法院要求与于×1离婚,庭审中,双方均有和好意愿,但就于×1给付A掌控补偿款数额未能达成一致,A坚持要求与于×1离婚,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于×1结婚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虽分居数年,诉讼中双方均有和好意愿,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A因与于×1就于×1给付掌控补偿款数额未达成一致坚持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作出判决: 驳回A要求与于×1离婚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A不服,以双方当事XX同意离婚,仅对财产分配有异议,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等理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A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A1同意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A提供的补偿款发放手续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A与于×1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结婚三十余年,育有一子、一女,日常生活中虽偶有争吵但亦属常情,双方之间并无不可调和之矛盾,A现虽要求离婚,但其亦明确表示系因家庭财产管理、分配导致矛盾,A表示仍希望与B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足见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审法院未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妥,综上,A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A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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