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灿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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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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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李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翟灿民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4日 6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了解详情后请删除该内容后再进行编辑)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注意:案例点评内容中,不能出现具体公司名称、人名等;不得带有诋毁、批判等语句;

2015年11月,李会强将其所有的豫C×××××号大众牌汽车放在原告处维修,维修费约定1.5万元,李会强先付1万元,余款在提车时付清。2016年2月2日,被告持委托书冒充李会强到原告修理厂提车,其将余款5000元付清后,将车开走。当日,李会强与修理厂负责人原告报警。2016年5月3日,被告提出李会强将修车款退还后,其同意交还车辆。李会强委托杨铁柱向被告退还修车款后,被告突然反悔,拒不交还车辆。事后,杨铁柱将自己车辆借给李会强使用,并自行租赁同等价值的车辆用于日常经营活动。2016年7月20日,李会强将车辆归还杨铁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原告系基于维修合同对李会强车辆合法占有,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占有人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车辆,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豫C×××××号汽车系在洛阳云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处维修,洛阳云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系车辆维修期间的车辆占有人,原告作为洛阳云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豫C×××××号车的占有人,其与本案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通过该案说明,书写起诉状时列举原被告非常关键,一定要注意是否是利害关系,如果列举错误,可能就有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后果。

翟灿民,男,汉族,43岁,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2010年在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获得2019年2020年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