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振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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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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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间共同买房 分手如何分割房产

发布者:禄振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886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与被告原是恋人关系,二○○六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的40余万是以被告的名义办理的银行按揭贷款,首付款由两人分摊。房屋权利证书上的权利人为原被告两人共同共有,并且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将房产判归原告,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恋爱关系共同购买了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被告认为购房的首付款为其支付,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此认定首付款为原被告双方共同支付。银行的贷款系被告向银行借贷的购房款,并实际支付购买房屋,应认定为被告购买房屋所支付的购房款。被告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原告对房屋所享有的物权。原告虽主张与被告共同偿还贷款,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因此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原告也予以认可,装修系对房屋的添附,对房屋的价值产生影响,因此房屋的现有价值中包含装修的价值,被告的装修出资应作为房屋分割时考虑的因素。

由于被告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被告的出资远远大于原告的出资即首付款的一半6万元。原被告按照出资比例对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分配。经双方当事人认可,房屋的现价值为85万。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的折价款8.5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是恋人之间共同买房产生的共同共有财产。恋人之间的共有财产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不能简单的认定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等财产一半均认定为共同共有,夫妻关系结束时分割财产时一般按照等额均分的原则进行分配。恋人之间的共有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应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确定双方的份额进行分配,没有协议的,只能按照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因此,在恋爱期间双方置办价值较大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最好形成书面的协议,对双方的份额做出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形成书面协议,一般最好能保留证明自己出资等的有效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自己对共有财产的贡献,从而分得应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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