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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秦XX、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新盈2020年08月18日 5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秦XX、王XX、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秦XX、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中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承保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9729元。
二、被告秦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各项损失22742元。
三、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9元,减半收取为1605元,由被告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孙新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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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联通大厦办公楼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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