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盈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河南
孙新盈律师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劳动纠纷

孙新盈律师

276127125@qq.com 08:30-20:00
河南良承(南阳)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8:30-20:00

  • 执业律所:河南良承(南阳)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138117287点击查看

2020-08-18

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新盈|时间:2020年08月18日|5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1座1单元9层9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9168110B(1-1)。
法定代表人:雷霆,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阳XX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工业大道中段东XX,统一信用代码914XXXX1323MA3XARWX4。
法定代表人:封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XX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XX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XX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全站访问量

    108846

  • 昨日访问量

    2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孙新盈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