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诉被告闫XX、赵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诉至法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2018年12月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委托代理人杨X、王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XX、赵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