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1、刘X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李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1的委托代理人孙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1的委托代理人李XX、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XX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社会危害、自首、赔偿情况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王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1各项损失人民币62787.49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王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2各项损失人民币49095.25元。
四、驳回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1、刘X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状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