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林**系个体工商户,从事鞋帽销售。林**聘请梁*之妻杨**在其店里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9月18日,杨**在林**处正常上班回家,第二天,感身体不适请假未来上班,上午9时46分去安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安化县人民医院向其家属发出病危通知记载为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射频消融术后,病情危急,正在抢救治疗。共住院两天,2017年9月21日好转出院,出院医嘱建议去上一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7年9月22日下午,杨**来林**处上班,约下午2时50分,杨**晕倒在店里沙发上,由120急救车送至安化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无效后死亡。2018年1月15日,梁*向安化县人社局申请对其妻杨**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安化县人社局向林**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18年11月15日,安化县人社局作出安人社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林**不服上述决定,向安化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化县人社局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再次认定:杨**的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亡,并于2019年10月24日、28日分别送达给林**及梁*。林**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再次向安化县政府提起复议,林**因此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撤销被上诉人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安人社工伤认字[2019]26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被上诉人安化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安政行复决字[2019]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上诉人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杨某娟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